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
2019-04-25

4月25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云辉介绍了近期印发的《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起草背景、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9年2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奖励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举报方式、奖励范围及奖金领取方式、举报人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等,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姚云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受理举报过程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2019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以下简称《问责规定》),明确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规定》共分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对象,问责原则,问责情形,移送程序、组织办理、实施时间等。姚云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新出台的《问责规定》,指向明确、内容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威慑力。下一步,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管行业、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的要求,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坚持做到“五个聚焦”,即坚持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聚焦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聚焦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聚焦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舆情,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等方面,对于发生严重失职失责问题的,将使真劲、动真格,以问责传导压力,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真正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长牙齿”,确保全面完成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目标任务。

新闻发布会由省环保宣教中心主任王明远主持,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中新社山东分社、中国环境报山东记者站、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晚报、山东商报、生活日报、大众网、济南时报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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